Q&A |
營業員 |
1 |
問:
大陸地區人民能不能報名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初訓? |
答:
(1)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參加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
(2)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及第38條並無允許大陸地區人民得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之不動產經經紀營業員訓練之規定。
(3)故,受訓單位請勿受理大陸地區人民參加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
〈參閱:內政部91年6月20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8791-2號函〉 |
2 |
問:
營業員證照過期怎麼辦,可以參加複訓(20H)就好嗎? |
答:
(1)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被註銷或有效期限屆滿者,應檢附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等證明文件申請「重新登錄」。
(2)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因故被註銷或其有效期限屆滿後已不具營業員資格,依法不得執行不動產經紀人員業務,違者處。如欲重新申辦登錄,自應檢附完成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之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證明書等相關申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辦理。
(3)綜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屆滿後即不具營業員資格,如欲繼續執行營業員業務,請儘速重新完成營業員初訓(30小時)上課,以利重新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
〈參閱:內政部99年10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501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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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問:
聽說不動產考試及格證書可以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是真的嗎?
如此申請方式,有次數限制嗎? |
答:
(1)通過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可以」藉由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取得營業員資格。
(2)前揭考試及格證書,「不得重複」申請登錄及核(換)發營業員證明。因此,凡通過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都只有一次的機會。
(3)綜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屆滿後即不具營業員資格,如欲繼續執行營業員業務,請儘速重新完成營業員初訓(30小時)上課,以利重新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
〈參閱:內政部100年2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06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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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
&
地政士 |
1 |
問: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通過取得證照後,申請執照有無有效期限之限制? |
答:
(1)地政士:
地政士法第8條第1項規定:「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構) 、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
(2)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1項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換證。」,上開規定係指考試及格後,因執業需要所請領之地政士開業執照或經紀人證書而言;至考試通過取得考試及格證書部分,尚無有效期限之規定。
〈參閱:內政部地政司常見問答〉 |
2 |
問: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核發證書之「主管機關」是誰呢? |
答:
(1)地政士:
依據地政士法第7條規定:「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2)不動產經紀人: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3)不動產估價師: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2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發給開業證書。」
〈參閱:各專業證照主管機關核發專業證書及執業執照情形一覽表〉
資料來源:考試院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 |
3 |
問:
我同時擁有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複訓時數可以互相折抵嗎? |
答:
(1)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各自依循「地政士法第8條第3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第5項」規定辦理。
(2)由於前揭訓練之法源依據不同,況且執業範圍與職務性質亦不相同,各專業訓練課程應著重之內容亦有所差異,因而各訓練課程之間皆為獨立,故取得之訓練時數不得互為採用或折抵。
〈參閱:內政部95年7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7691號函〉 |